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3号)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停止对职工的住房实物分配。对无房、实物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鼓励职工利用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等形式以市场价购买或租用住房;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 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住房货币化执行属地政策。本方案按照重庆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稳步推进职工住房改革;
三、新老职工兼顾,适应学校发展;
四、制度综合配套,实现平稳过渡。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一、1999年7月1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同志(含合同制管理),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一)职工家庭在各自单位购买或租住的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准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57.5平方米;
(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四、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一)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职工;
(二)现住房存在权属纠纷的职工;
(三)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的职工;
(四)职工不按规定填写住房情况资料导致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
(五)判处有期徒刑人员缓刑期间或劳教人员劳教期间;
(六)所有停薪人员。
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足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二、发放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如下顺序进行: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在职人员。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学校建立住房补贴专项基金,根据资金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二、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按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记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四、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学校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
六、已实施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工资关系,从职工与学校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在学校重新参加工作,学校结合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向其计发不足年限的住房补贴。本人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
七、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
八、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职工,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九、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离退休时,学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及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连同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
十、 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学校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学校将未出售的部分公有住房划为教师公寓,供无房职工租住,房租标准按照市场房租价格确定,住房面积不视为已享受福利分房。
第七条 对于因学校发展规划涉及的住房拆迁问题,由学校房改领导小组根据当时房改政策及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 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校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公室反映,检举相关工作人员的营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隐瞒作假者,学校取消其补贴资格,已支取的补贴须悉数追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住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或违章装修的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前,必须按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拆除、恢复,否则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学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审议通过,报重庆市市教委、市住改办批准后,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川外语学院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