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院〔2005〕6号
四川外语学院
关于引进人才过渡房的管理办法
为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引进人才过渡房(以下简称“过渡房”)供应体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可申请居住过渡房的人员:学校引进人才。
二、过渡房房源:
1.学校用于人才引进的预留过渡房;
2.学校的校外产权房;
3.教职工在学校校园内的托管房。
三、过渡房的权属关系:
1.为了确保过渡房的流动性,校园内产权归学校所有的过渡房只租不售;校园外归学校所有的过渡房经学校同意,可以购买,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2.托管房在托管期间,其权属关系不变。
四、租住过渡房的期限和租金标准:
租住过渡房的期限应和学校与人才签订引进协议书时承诺的住房居住过渡时限一致。校内过渡房在协议过渡期内按学校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校外过渡房由居住人承担物业管理费,不另外收取租金。协议期满若需续租,无论校内校外过渡房均应收取房租,其续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续租期间租金统一按10元/㎡收取。
五、 租住过渡房的续租程序:
1.续租人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学校房管部门与续租人签定续租协议。
六、 过渡房的管理: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的入住资格。
2.租住和续租过渡房的引进人才必须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租住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租金或物管费。
3.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住房:
①调离学校;
②辞职、自动离职;
③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④违反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七、本办法经教代会常委会2004年11月11日和校务会2004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从2005年元月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教代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