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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租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5-12-01 11:36:27 【编辑人:zc】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科学、规范、法制化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现有房产资源,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学校)和使用人(租住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房屋属国有资产,由国家授权学校(产权人)依法行使管理和经营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对可能提供的租住房实行高额租金制。

第四条 承租住户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如因建设需要,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只退还租住户未住满租期的租金。

第五条 租住房房源: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收回的各类住房在根据需要安排以后剩余的住房。

第六条 租住住房的条件:在编、在岗教职工中的无房户,租住非成套住房在退出原住房后的住户均可申请。

第七条 执行市场房租标准,房租标准及房源在每年的12月份予以公布。

房租计算公式为:房屋建筑面积×市场房租标准

第八条 租住住房的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

2.资格审核;

3.签订协议;

4. 缴纳保证金;

5.入住。

第九条 租住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 学校成立专门的房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负责对申请租住住房的教职工资格进行审查;

2.申请租住住房的教职工,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双职工申请租住时,必须两人同时提出申请。

3. 申请人超过租住房总数时,则按照职称、工龄、学龄、校龄排分,分高者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4. 租住房的租住期均为一年,每年的12月份将公布下一年度的房源及租金标准,若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签订租住协议后方可继续租住;

5. 租住住房的教职工,其租住的住房不视为已享受实物分房,实行全额住房补贴;

第十条 租住房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租住人赔偿:

1.将租住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租住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4.拖欠房屋租金、水、电、气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5.其它严重损害学校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学校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租住房的管理工作,代表学校执行本《办法》,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学校的房改资金,用于学校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川外语学院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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