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 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屋资 产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所有的各类 公用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教工住宅除外)。
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动态调配、 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及公共服务的前提下,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逐步推行定额管理与有偿使用机制。
第二章 公用房分类
第四条 公用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 用房、科研用房、公寓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等六类。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校属各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办公 用房。包括机关单位、教学单位、群团组织等机构的办公室、会 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文印室等日常办公所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 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语音室、演播厅、各类考试 用场地及附属用房。
第七条 科研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学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配置 的工作用房,包括研究室、实验室、讨论室、展厅、资料室等专 业用房。
第八条 公寓用房是指用于满足师生住宿所使用的各类房 屋,包括学生公寓、外教公寓、留学生公寓等。
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服务于全校的公共活动所使用的 各类房屋,包括图书馆、校医院、食堂、体育馆、会堂、公共网 络机房及部分基础条件用房(如配电房、消防控制室、卫生间等 按照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的专门用房)等。
第十条 其他用房包括停车库(场)、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等。
第三章 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所有、部门归口、使用单 位日常管理”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管理的决策与 统一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议公用房资源配置及重大调配方案;
(三)研究审议公用房资源使用、处置重大事项;
(四)监督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用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用房权属登记、台账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
(三)统筹公用房调配、核查及处置工作;
(四)建立并维护全校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负责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本业务领域 公用房的统筹管理:
(一)行政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及重庆市规定, 结合部门编制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
(二)教学实验用房:学校全日制教学教室由教务处负责统 筹规划与管理。涉及研究生、留学生教学的教室安排,由教务处 会同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出国培训部)统筹规划、调整使用; 分配给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出国培训部)等单位长 期使用的教室,由其归口管理;公共实验用房由网络信息中心根 据教学实验需要统一管理,专用实验用房由所属学院(部门)负 责日常管理。
(三)科研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及配套用房,由科研处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各类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统一分配、调整,并 建立完整科研用房台账;其余科研用房,由房屋所属单位履行日 常管理职责。
(四)公寓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含 硕士、博士)住宿公寓,由学生处统筹房源分配并承担日常管理 工作;外教公寓与留学生公寓,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牵头负责日常 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
(五)公共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医 院、网络信息中心、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等根据工作职责, 负责相应公共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是公用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 职责:
(一)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落实学校调配决议;
(二)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台账;
(三)负责公用房屋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 维修需求;
(四)配合开展公用房核查、盘点与数据更新工作;
(五)学校安排的其他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四章 配置与调整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
(一)校级领导:正厅级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42m², 副厅级 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 m²;
(二)处级干部:正处级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4 m², 副处级 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8m²;
(三)科级及以下: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人均使用面积不 超过9m²。
第十七条 公用房的调配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调整面积不超过100m² ( 含)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 建议方案,报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二)调整面积超过100 m²的,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审定。
第十八条 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结构及用途等原则上不予变 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须经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并报资产管 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因学校机构变动、学科整合或职能转变等原因需 调整用房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用房面积并实 施调整。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常态化核查机制:
(一)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校公用房盘点,形成盘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 责。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安全、合理地使用公用房。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为违规:
(一)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公用房的;
(二)擅自转让、调换、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的;
(四)擅自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建筑外观的;
(五)其他违反公用房使用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责 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