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院〔2006〕66号 签发人:李克勇
院内各部门:
经2006年3月30日学院第七次院务会讨论通过《四川外语学院进口免税教学科研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四川外语学院进口免税教学科研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用品的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为唯一购置和管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学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教学、科研用品(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国内不能生产的、从境外进口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用品。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科教用品包括:
(一)教学、科研用的仪器仪表、机电、机械、电子设备及其附件;
(二)计算机工作站、中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四)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五)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
(六)其他符合免税政策的科教用品。
第五条进口免税科教用品应遵守《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进口免税科教用品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由使用单位根据购置进口科教用品的理由、用途等情况提交免税申请报告,并认真填写好《四川外语学院进口免税设备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至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购置。
(二)资产管理处在完成审批手续且同意购置后,按照《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四川外语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七条为合理使用经费,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在招标前应进行进口科教用品的关税、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即时外币汇率的咨询。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购置合同的技术谈判,认真核对科教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器件配置,要求供应商或代理商提供准确无误的相应产品详尽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是外文的,供应商或代理商应提供有关内容的中文翻译书。
第九条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的免税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后,送交政府进出口主管部门,办理科教用品进口批文。
第十条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的免税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免税政策协助使用单位办理。
(一)批准进口后,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连同进口科教用品批文、免税申请报告、外贸合同、产品说明书、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到海关申报免税。
(二)批准免税后,携带《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到海关登记。
(三)将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及关封送交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报送、商检等手续。
第十一条进口科教用品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物资设备验收程序和要求,组织学院有关部门、使用单位,检查是否符合合同、产品说明书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参数等。
第十二条进口科教用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办理索赔、退货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免税进口的机电产品上一年度使用效益和变更情况报告书,由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上报海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属海关监管物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擅自移作他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规定:
(一)《手册》是我校办理免税手续的重要凭证,各单位必须爱护,不得损坏或遗失,资产管理处负责《手册》的日常使用管理。
(二)《手册》只能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严禁利用《手册》给其他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三)《手册》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
(四)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全面负责《手册》的安全,并在办理完免税手续后一周以内归还资产管理处。严禁将《手册》滞留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免税设备的免税监管期是:计算机类及机电仪器设备、电教设备为五年;车辆船舶为八年。
第十七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超过监管期期限后,均按照非免税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凡拥有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学校将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进口免税 教学科研 用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四川外语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