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资设备科:023-65385579
  • 综合管理科:023-65385166
  • 综合管理科:023-65385214
  • 招采办:023-65385008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15-12-01 11:36:27 【编辑人:zc】


为了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货币化补贴工作长期、稳定、可靠、有序地开展,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机构

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工作组及房改办公室。房改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规划学校中长期房改方案,讨论和审定房改办公室提出的各项议题,决定与房改有关的问题。房改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会议讨论决定。

房改工作组是房改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是研究国家和重庆市的房改政策,根据调查分析和学校财政支付能力,研究起草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经逐级充分论证并经重庆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学校所有职工(含离退休)住房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实施动态管理和发放计划;负责协调校内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处,对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核、发放;处理职工从实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转换期的相关问题。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公务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见下表。

夫妻双方职级情况

达标面积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

40+40=80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

40+48.88=88.88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40+57.5=97.5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

48.88+48.88=97.76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48.88+57.5=106.38

处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57.5+57.5=115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40+80.5=120.5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48.88+80.5=129.38

处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57.5+80.5=138

局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80.5+80.5=161

(一)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

1.学校职工配偶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教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为夫妻各自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之和。

2.职工配偶为上述第1条未涉及人员,则配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重庆市住改办的政策解释执行。

3.单身职工的住房达标面积为本人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

(二)配偶不是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认定

1.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下岗、企业破产、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时的职级认定。

2.配偶系取得了合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已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聘任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住改办的政策解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认定;配偶系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其他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3.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4.配偶系军队人员的,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按家庭已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折半计算。

(三)取得住房实物分配后离婚的职工,按该职工在实施本方案时的职级与离婚时配偶的职级分摊住房面积。

(四)丧偶职工,按该职工在实施本方案时的职级与配偶去世时的职级分摊住房面积。

(五)其它各类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照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确定。

第三条 2004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及职工(含配偶)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四条 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计算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及职工(含配偶)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在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及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建筑面积认定:

1.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2.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3.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4.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区别计发:

(一)1999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离退休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工龄满25年的,补贴月数为300个月,工龄不足25年的,补贴月数按实际工作月数确定。

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下同)

(二)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离退休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1999年7月期间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职级有发生变动的,按照新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段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段补贴。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离退休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对于工龄不足25年的离退休职工,应补贴月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月数-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三)2004年7月1日起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2004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2004年6月30日以后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新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段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段补贴。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2004年6月30日的职级确定。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对于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应补贴月数=职工在职期间工作月数-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第六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在职期间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第七条 调入学校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我校计算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第八条 职工在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属于住房补贴实施对象;在1999年7月1日前去世的不属于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第九条 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一)离休干部: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内按一次性计算方式发放。

(二)2003年1月1日始新进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三)其他人员的住房补贴视学校经费情况再发放。

第十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住房补贴计发

(一)关于三十年使用权房的住房补贴计发

1.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退出住房(时间以学校下发通知为准),视为无房户,享受全额住房补贴,学校退还其当初购买三十年使用权的全部款项(不计息,不折旧)。

2.职工继续住满30年,其住房视为已享受实物分房,实行差额补贴。

3.职工自愿申请终止三十年使用权协议,以市场房租租用住房,视为无房户,实行全额住房补贴,学校按协议退还其当初购买三十年使用权折旧后的款项。

(二)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计发

1.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过渡房供一定期限内居住(具体居住时间以协议为准),协议居住时间内,只交纳福利房租,其住房不视为已享受实物分房,超过协议居住时间,将按照《四川外语学院租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2.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的计算方式及发放时间与校内其他在职人员相同。

(三)租住非成套住房:特指黄皮楼、卫边楼、青砖楼、改造筒子楼。给予二年的优惠期,优惠期内收取福利房租,住房面积不视为已享受福利分房;超过优惠期,房租将按照《四川外语学院租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的标准收取,住房面积不视为已享受福利分房。

(四) 建立教师公寓运转体系,将部分公有住房划为教师公寓,供无房教职工租住,房租标准按照市场房租价格收取,住房面积不视为享受了福利分房。

第十一条 货币化补贴资金管理

学校房改工作组会同人事处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为按月补贴职工建立《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动态变更纪录表》,此表随同本人人事档案一并保存,当住房、婚姻、职称、职务、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经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校房改工作组书面通知方可更改。

学校房改工作组会同财务处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为按月补贴职工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账户”及查询卡,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房改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外语学院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Copyright © 2005 四川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
页面执行时间:62.50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