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院〔2006〕29号
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文件精神,经2006年3月3日第四次校务会研究决定,将教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6.8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该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 调整 住房补贴 标准 通知
四川外语学院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