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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12-01 11:36:28 【编辑人:zc】


川外办〔2007〕26号

关于印发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经学院二○○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四次院务会讨论通过《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赔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语学院

关于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损坏,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外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学校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察。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岗位责任制,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要进行赔偿。

三、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 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 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 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设备器材,如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器材,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7年折旧40%;7~10年折旧50%;10以上折旧60%。

5.仪器设备器材虽已超过使用年限,但仍然在使用,因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其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按其原值的20-30%赔偿。

6.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资产管理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调查,立案处理。损坏、丢失价值在1万元以内的事故,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其立案调查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损坏、丢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事故,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其立案调查终结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校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缓发毕业证书。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上交计财处。

五、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由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仪器设备器材减少损失的,对损失、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仪器设备 赔偿办法 通知

四川外语学院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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