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二、市级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编制2009-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下同)制度的,按我局印发的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但不得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容进行增减。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4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附件: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