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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发表日期: 2015-12-01 11:33:59 【编辑人:zc】


渝教财20083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委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联系。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渝财库〔2003〕29)、《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渝财采购〔2004〕6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与市教委有预算关系的高校(含独立建制的高职学院)、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本规程执行。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以及采购单位获得的赠款、贷款、借款等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

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教育系统采购项目,需要统一采购的,由市教委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中小学可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其他单位由市教委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委托采购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采购单位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且实行“管采分离”;

(二)具有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三)具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管理和执行部门人员参加过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管采分离”原则分别设立或指定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应制定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报市教委备案。制定的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应体现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原则。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单独编制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执行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作询价函;

(二)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询价小组根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单位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二)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由有关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

(三)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制作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以下同)在发售前,应送市教委备案,市教委仅对采购文件作合规性审查,不对技术指标等作实质性审查。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公平公正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和重庆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首先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

(一)国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二)重庆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和《重庆时报》。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市教委推荐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十七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及时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6〕22)要求,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项目会计处理,应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集中采购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9)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属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重庆市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属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在验收等手续完备后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财政部关于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按照《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7〕28)确定的实施原则,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应逐步实施网上政府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原则上应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应邀请市教委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采购预算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同时邀请市教委、市财政局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市教委财务处应、纪检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处室,应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印发的《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04〕35)以及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集中采购资格。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标准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专家抽取、评审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规定建档管理;

(七)是否及时正确处理供应商质疑并回复;

(八)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33)的要求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 定点采购项目按市财政局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

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章):

一、采购项目情况

采购项目编

使用单位

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性质

二、采购组织情况

采购公告情况

评审小组成员

供应商及报价

中标供应商及价格

三、资金支付申请

合同金额

已付金额

本次付款

剩余金额

备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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