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9]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2号)精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以下简称,《方案》)及《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方案》及《办法》所称“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是指:
一、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职工家庭;
二、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职工。
第三条 《方案》及《办法》所称“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是指: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见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四条 《方案》及《办法》所称“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是指夫妻双方职级相同的家庭的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职级不同的,其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五条 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方案》及《办法》的“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的50%确定。
机关单位行政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 |
一般干部 |
40 |
科级干部 |
48.88 |
处级干部 |
57.5 |
局级干部 |
80.5 |
第六条 事业单位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
一、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 |
助理级以下 |
40 |
中级 |
48.88 |
副高 |
57.5 |
正高 |
80.5 |
二、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 |
五级以下(一般干部) |
40 |
四级(科级干部) |
48.88 |
三级(处级干部) |
57.5 |
二级(局级干部) |
80.5 |
三、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职级情况 |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补贴面积 |
中级以下 |
15年以下(含15年) |
40 |
高级工(技师) |
16年以上 |
48.88 |
高级技师 |
57.5 |
第七条 对于一般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五级以下的职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夫妻双方职级情况 |
达标面积 |
一般干部与一般干部 |
40+40=80 |
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 |
40+48.88=88.88 |
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
40+57.5=97.5 |
科级干部与科级干部 |
48.88+48.88=97.76 |
科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
48.88+57.5=106.38 |
处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
57.5+57.5=115 |
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
40+80.5=120.5 |
科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48.88+80.5=129.38 |
处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57.5+80.5=138 |
局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80.5+80.5=161 |
其他各类人员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本条第一款的定义搭配。
第九条 《方案》所称“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是指凡由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原则上实行按月住房补贴;有条件、有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在两种方式中选择执行。
第十条 《方案》所称“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测定。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第十一条 《方案》所称“职工合理负担额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测定,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合理负担额度=(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各类人员按月全额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类人员按月全额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
一、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二、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合理负担额度)/(12个月×25年);
三、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合理负担额度)的植为贷款基数。贷款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20年期贷款月利率为准;
(二)采用按月等额偿还法计算公式,计算出每平方米月还款本息,减去月偿还本金,得到每平方米月还款利息;
(三)依据每平方米月还款利息计算出240个月(12个月×20年)的还款利息总额,将利息总额按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长期限300个月(12个月×25年)分摊,其值即为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贷款利息补贴(C)的计算公式:
C={A×I×(1+I)T/[(1+I)T-1]-A/T}×(12×20)/(12×25)
其中:A为贷款基数
T为贷款期限(月)
A/T为每月等额偿还的本金
A×I×(1+I)T/[(1+I)T-1]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住房补贴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和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平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沱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和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上述区域内的区级(区属)单位,其住房补贴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
经测定,本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6.8元,其中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标准为3.5元。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离退休时未发满规定年限按月全额住房补贴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基准补贴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基准补贴=职级基准补贴×补贴月数;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各自单位对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差额住房补贴包括按月差额补贴和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两种发放形式。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离退休时未发满规定年限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发放形式。两种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二、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补贴月数。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家庭现住房面积一经变化,应重新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职级发生变动,其变动方的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必须重新计算。为便于操作,夫妻双方已经计算的分摊面积不作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职工职级发生变动后,新的住房补贴基数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开始调整,并补足(职务提升)或扣减(职务降低)职工上年职级变动后的住房补贴差额。
第二十条 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的职工,从房改办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对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重新测算补贴额度。
第二十一条 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申请全额住房补贴。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应 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二十二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视同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享受全额住房补贴。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复婚,从复婚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重新计发各自职工的住房补贴。未取得住房一方在离婚后超领的住房补贴部分,在复婚后应退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离婚后,各自差额住房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住房补贴采取分级审批方式:
一、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其中市级机关单位须先报经市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其他市属及中央、外地在渝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批。
二、符合住房补贴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由当地房改办、财政局共同审批;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当地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比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现住房面积”是指现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对于未确定建筑面积的出租住房,由住房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由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对其住房建筑面积核查认定。
对于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合计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