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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

发表日期: 2015-12-01 11:34:01 【编辑人:zc】


渝办发〔2007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足额交缴,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用,为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要服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万

5‰

10万以上至20万

4‰

20万以上至30万

3.5‰

30万以上

3‰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图纸上注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通过整治,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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