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
实 物 分 配 的 通 知
渝府发〔1999〕1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 、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要求,现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及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单位,下同)停止投资购建住房用于实物分配。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支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做好新旧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照《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出售,执行1998—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
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可在房改售房和新的住房政策中选择一种执行。
除前述两款情况外,其余住房执行新的住房政策。
三、改革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体制
从1999年1月1日起计划部门不再以基本建设方式、经委也不再以更新改造方式向单位下达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将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归并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三部分,与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相适应。
单位可继续按照《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8号)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计划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高校筒子楼改造、单位职工住宅背包改造工程,执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各级政府要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高度重视,严明房改纪律,切实确保本《通知》的顺利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规划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建设审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单位自建住房建设用地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五、加强宣传,平稳过渡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旧住房政策的平稳过渡。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重庆市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